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

第二十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 国家机关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建设电子政务工程,不得新建专用网络。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业务系统应当建设在省政务外网平台上。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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