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工作,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用途,并在该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单位和个人采集利用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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