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机关内部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集中建设和完善地理、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收、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质监等业务数据库。 国家机关应当准确、完整、无偿、及时地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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