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电信网、互联网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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