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该项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