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系统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信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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