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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