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保障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公共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