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安全测评。 核设施、航空航天、油气管网、电力系统等重要领域的工业控制系统应当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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