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 信息安全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具有安全销售许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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