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身份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应用统一的公务员数字证书和公众服务数字证书,为网络身份认证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电话、互联网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