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信息基础设施、危害信息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信息系统国家安全工作,依法查处利用网络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共基础信息网络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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