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的管理,建立信息资产使用评估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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