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