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矿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