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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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
第十三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路绿化应当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成多树种、多层次、...
第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公路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管线的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国内...
第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困难市、县、自治县财政的一般性转...
第十八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的项目,不再进行立项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省道、县道、乡道应当符合技术等级和通行安全要求。现有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县...
第二十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公路容貌整...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加强对公...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条件、气候情况等合理确定并公示大...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三十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的距离应...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台风、暴雨、地震、泥石流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和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在公路沿线、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电话...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种植公路绿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或者未及时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公路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
第五十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