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公示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定时进行养护巡查,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