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条件、气候情况等合理确定并公示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工期,限时分段施工,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堵塞。对于重要交通路段,应当集中力量限期修复,确保畅通。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控制封闭公路施工。确需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并且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不得无故拖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的,依照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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