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