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