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但公路保护需要除外。 公路管理机构自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公告之日起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