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