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国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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