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