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公路容貌整洁美观。 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但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公路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