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困难市、县、自治县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补助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筹集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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