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债券; (六)利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允许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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