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的项目,不再进行立项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