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林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及沿途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公路绿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