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或者未及时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