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