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省公路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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