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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