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