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八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八条 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华侨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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