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华侨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侨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地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本省购买住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