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华侨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境外居住的华侨应当每年向养老金支付机构提供我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者定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其他证明方式。养老金支付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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