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批同意从事河道采砂的,未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