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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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保护南渡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南渡江水源,防治南渡江水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渡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南渡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南渡江的干流、支流以及向干流、支流汇水的区域。 流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
第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
第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流域内市...
第五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流域...
第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对流域的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第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并...
第九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其他...
第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 鼓励、支持采用先进...
第十一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对城镇垃圾进行无害化、...
第十二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流域内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
第十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流域内的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以及畜禽产品加工厂(场)等场所,应当设置废弃物的储存设施或者场所,并采取措...
第十五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农业、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 农业农...
第十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在流域内的水库、湖泊等其他水体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应当...
第十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
第十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渡江干流的市、县、自治县交接断面,流域内跨市、县、自治县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第十九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向南渡江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志,安装污水排放...
第二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南渡江流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所辖流域内的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南渡江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流域内市、县、...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南渡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流域...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监察机关举报。对举报案件,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流域内市、县、自治县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对流域内市...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向南渡江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三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向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造成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批同意从事河道采砂的,未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南渡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减少最小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