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农业、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组织研究、推广各类作物专用复合肥、生物肥,并指导农民科学施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