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流域内的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以及畜禽产品加工厂(场)等场所,应当设置废弃物的储存设施或者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渗漏、溢流,废弃物散落等造成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