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实施前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