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流域内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