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对城镇垃圾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干流、支流沿岸乡镇、农(林)场应当建设垃圾处理场所,村庄、居民点、农(林)场生产队应当设置垃圾处理点,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禁止向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