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 鼓励、支持采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支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方式自行处理垃圾,减少废弃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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