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