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南渡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