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流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