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布局产业。 省人民政府编制南渡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南渡江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南渡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工作责任制。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