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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